Translation Simple 遵守信息,通信部发布的隐私声明。
此外,我们根据以下原则操作隐私政策,以便客户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可以保护其个人信息。
1.我们向您收集的个人信息
为了充分利用信息服务,您必须注册。注册会员时,我们的网站仅需要与网站操作相关的最少信息,例如您的ID,密码,电子邮件,姓名,地址和联系信息。
2. 使用您网站上的“ Cookies”信息
Cookies是当您访问网站时Web服务器将其写入硬盘的微小文本文件。我们的网站仅运行cookie,以存储和检索与您的ID相对应的信息。我们会找到有关您帐户的信息,以便为您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和便利。 客户可以随时在登录页面上或通过调整Web浏览器的选项随时更改此Cookie的收据。
3. 您的一部分个人信息将被我们的网站使用
我们网站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本网站可能会向时事通讯等提供网站上的新信息以及注册人可能会感兴趣的信息。
4. 关于我们网站的隐私政策,您可以选择的项目
如果您已订阅我们的新闻通讯,我们将继续通过电子邮件向您发送新闻通讯。该新闻通讯可能会显示来自我们网站的广告。如果您不希望收到此类电子邮件,则可以随时通过“编辑时事通讯”菜单进行更改。您也可以选择Cookie。
5. 如何检查和更正/撤回个人信息
您可以随时阅读,更正和删除您的注册个人信息。
6.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您的会员信息受密码保护,因此只有您可以访问它。用户可以使用会员ID和密码修改其会员信息。
7. 安全性
我们TranslationSimple重视保护客户,无论如何, 我们不会将您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1级防御
- 控制人员和文档(一般文档和文件)的访问和访问,文档的访问和访问控制,办公室锁的彻底管理
- 控制期结束后(研磨和焚化)分别存放和处置文件
2级防御
- 数据泄露预防培训
- 通讯限制
8. 私隐权
注册期间输入的信息将不会用于翻译工作所需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此外,我们还遵守信息通信部发布的以下“个人信息保护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指南旨在
通过指定信息和通信服务提供商应遵循的《促进信息和通信网络利用法》第16至18条的规定,来充分保护信息和通信服务用户的个人信息
。
第2条(定义)准则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如下。
1.“个人信息”是指有关个人信息的生存,如姓名,包含在这些资料的社会安全号码
,可以通过信息(例如信息识别的个人信息,即使只识别个人身份的
其他可以轻松地与信息组合以进行识别的信息)。
2.“信息和电信服务”一词
是指使用电信服务和根据《电信框架法》第2条第7款提供的服务来提供信息或调解信息的提供(以下称为“服务”)。说吧
3.“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是指电信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使用电信服务提供的信息或信息的提供,属于《电信商业法》第2条第(1)款中的下列项目:
对此进行调解的人(以下称为“服务提供者”)。
A.主要电信服务提供商:根据《电信业务法》实施条例第3条建立电信线路设施并将其
用于提供基本电信服务的人
。指定的电信运营商:使用电信运营商的电信线路设施等提供基本电信服务
,或在《电信业务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的场所内安装或
使用电信设施的公司。提供电信服务并在信息和通讯部长处注册的商业运营商
。补充电信提供商:从电信提供商那里租赁电信线路设备并提供补充电信服务,
并将其报告给信息和通信部长的人。
4.“用户”是指由使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作为用户处理
的信息所标识的信息主题。
5.“第三方”是指自然人,公司,公共机构,政府投资机构或除用户,在用户同意下收集个人信息的服务提供商以及服务提供商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人以外的其他人。的
说字母。
6.“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是指服务提供商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而
制定的计划。
第3条(适用范围)本指南
不仅适用于信息和通信网络为提供服务而处理的个人信息,而且还适用于人工处理的书面形式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个人信息收集措施
第四条(征收范围)
①服务提供者
应通过合法,公正的手段收集建立和执行服务合同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地址和 电话号码。
②服务提供者
不得收集包括下列可能严重侵犯用户基本人权的个人信息。但是,在用户的同意下或根据法律规定,将作为例外。
1.种族和种族
2.思想和信条
3.起源和起源地
4.政治性格和犯罪记录
5.健康状况和性生活第5条(收集类别)
①服务提供商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需要提供的服务
,通过为强制性和附加服务的必然选择分离,使用户可以填写
要行动。
②服务提供者
不得因为用户未在可选项目中输入信息而拒绝提供基本服务。
第6条(同意)
①如果服务提供商收集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则用户必须征得用户的同意。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信息法或者有其他法律中关于网络推广的特殊规定
2.如果需要服务合同的执行
3.如果按照服务解决必要费用
由②第一款艺术协议用户签名或电子签名,电子邮件或同意书上的签名
。
第7条(通知或许可)当服务提供商希望获得第6条的同意时,服务提供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或通过Internet主页通知用户以下事项或等效内容,
或在服务条款中进行指定。应该
1.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和其他联系
信息的所属机构和电话号码2.收集和使用
个人信息的目的3.收件人,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要提供的信息内容
4。用户的权利,例如撤回同意,查看或更正请求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5.服务提供商要收集的个人信息项
6. 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保留期限和使用期限
第三章个人信息的使用,提供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使用和提供的限制)
①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超出第七条规定或指定范围的用户个人信息,或
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如果您有关于保密真名金融交易和法律,该法对信用信息,电信法,地方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韩国银行法,刑事诉讼法,包括该法特别规定的使用和保护
2如果您需要解决费用根据服务提供商
的任何统计数据3,形式为学术研究或市场调研不能识别特定的个人
,如果提供
②服务提供商的通知,尽管款的规定(1)或者,
如果您要使用超出指定范围的个人信息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则必须以书面或
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用户以获取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请超出通知或指定范围使用。
应告知用户他们可能拒绝提供给第三方。
③从服务提供商处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人
,除非获得用户同意或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应将个人信息用于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外的目的,或用于第三方。
不应提供。
第9条(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服务提供商
应准确,及时地管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技术对策)服务提供者
应采取以下必要的技术措施以确保安全,以便在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不会丢失,窃取,泄漏,篡改或损坏个人信息
。
1.使用密码等的安全设备
。2.使用防病毒程序的计算机防病毒设备
3.使用加密算法等可以在网络上安全传输个人信息的安全设备
。4.使用入侵防御系统的访问控制设备
5确保安全所需的其他技术设备
第十一条(行政措施)
①服务提供商应准备访问和管理用户个人信息所需的程序。
②服务提供者应指定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系统的用户,
提供用户密码并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机密性)
为提供服务而处理或处理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人,
不得将其所学的个人信息公开或提供给他人。
第十三条(销毁个人信息)
(1 )服务提供者或
从服务提供者那里接收个人信息的人在达到收集或接收个人信息的目的
时应立即销毁个人信息。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需要根据《商业法》等的规定进行保存的情况
。2.根据第七条的规定提前通知或指定了保存期限的情况下
。3.征得用户个人同意的情况下
②依照第1款销毁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应将纸上印刷的个人信息切碎或粉碎,
并以无法复制记录的技术方法
删除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寄售个人信息的办法)
①如果服务提供商委托外部处理个人信息,则必须征得用户的同意。
②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委托时,应选择能够遵守本指南的人员。
③依照第一 款的规定进行托运时,托运合同应当
明确
规定服务提供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性,禁止第三方提供的条件以及发生事故时的责任负担。合同必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保存。
第四章用户权利的措施
第十五条(要求复核和更正)
①服务提供商使用电子签名或用户ID访问或
要求查看或更正其个人信息时,应立即验证其身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②经营互联网主页的服务提供商
应采取必要措施,使用户阅读或纠正互联网主页上的个人信息。
(3)服务提供者可以在用户代表访问并要求阅读或更正时,要求用户代表出示证明代理人关系的证明。
(4)如果服务提供商根据第(1)款从用户收到纠正个人信息错误的请求,则服务提供商
在纠正错误之前不得使用个人信息。
(5)如果服务提供者已按照第(1)款的规定进行了更正,则他/她
应立即通知相关用户。
第十六条(撤回同意)
①用户访问或撤回使用电子签名或用户ID的同意时,服务提供商应确认其身份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②操作互联网主页的服务提供商
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使用户撤回同意在互联网主页上收集,使用或提供其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
①服务提供者应制定程序,以收集用户意见并处理有关个人信息的投诉。
②服务提供商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Internet主页上的咨询窗口来接收和处理用户的投诉。
第18条(争议调解)如果发生有关个人信息的争议,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可以
要求韩国信息安全中心内的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以迅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第五章披露和责任措施
第十九条(个人信息保护方针的公开)服务提供者
应当制定并持续执行以下内容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并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主页向用户公开。
1.第7条规定的事项
2.有关cookie的操作的事项
3.技术措施
4.有关
个人信息的事项5.与修改隐私政策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教育)
①服务提供者应为所涉及的员工准备必要的培训程序,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
(2)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第(1)款的规定自行进行培训,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的专门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核)
(1 )服务提供者
应准备必要的程序,以审核本指南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遵守情况。
(2)如果服务提供者发现需要对审计结果的操作进行纠正或改进的事项,或者有关员工违反了本准则,则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对其进行纠正或改进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管理员的指定和职责)
①服务提供商应指定个人信息管理员,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②个人信息管理员负责执行所有符合本指南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处理个人信息处理者
的限制)服务提供者应指定人数有限的人,以最少的人数可以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六章儿童特殊措施
第二十四条(收集方法)服务提供者从14岁以下的儿童那里收集个人信息时,应以儿童
可以理解的普通语言指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并征得法定代表的同意。应该收到。
第25条(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1 )当法定代表人要求阅读或纠正从14岁以下儿童那里收集的个人信息时,服务提供者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②
如果法人代表撤回使用和提供从14岁以下儿童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同意,服务提供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
(3)第15条和第16条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法律代表对检查,更正和撤回同意的请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特殊情况)
(1 )服务提供者通过
代理机构收集或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他/她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负有一定责任,并建议代理机构遵守本指南。
②包括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在内的任何人均
不得破坏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处理或传输的其他人的信息,也不得侵犯或泄露其他人的秘密。
附录本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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